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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地政處前技佐張同輝於本府任職期間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經懲戒法院判決「撤職並停止任用壹年」,並自本(111)年11月19日生效, 請查照。

刊登日期:2022/12/12
發文日期:2022/12/9
發文字號:府人考一字第1110117231號
主旨:本府地政處前技佐張同輝於本府任職期間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經懲戒法院判決「撤職並停止任用壹年」,並自本(111)年11月19日生效, 請查照。
說明函: 一、依據懲戒法院本年11月16日判決確定證明書及本年10月12日111年度清字第46號判決辦理。
二、查「公務員懲戒法」第96條第1項規定:「懲戒法庭第一審懲戒處分之判決,因上訴期間屆滿、未經合法之上訴、當事人捨棄上訴或撤回上訴而確定者,書記官應即製作判決確定證明書,於送達受懲戒人主管機關之翌日起發生懲戒處分效力」,查旨揭懲戒判決確定證明書送達本府日期為本年11月18日,懲戒處分應於送達之翌日(本年11月19日)起生效,先予敘明。
三、「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第4條規定:「受懲戒人之主管機關應將收受本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判決確定證明書或同條第二項判決書之日期通知銓敘機關」;第5條復規定:「公務員受免除職務、撤職、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休職、降級、減俸、罰款處分,或有本法第十八條後段之情形者,主管機關應即通知審計機關」,併予說明。
四、檢附懲戒法院本年10月12日111年度清字第46號判決及本年11月16日懲戒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書影本各1份(如附件)。
正本:銓敘部、審計部臺灣省雲林縣審計室
副本:本府行政處出納科、本府行政處文書檔案科(請刊登公報)、本府政風處、本府人事處企劃人力科、本府人事處考訓科、本府人事處給與科(均含附件)
附件: